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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骑车经过一条没有路灯的街道,突然连人带车栽进了一个大坑里。爬出来一看,坑周围没有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黑漆漆的根本看不见。浑身是伤地坐在路边打电话,施工方说“这坑不是我们挖的”,市政说“这条路不归我们管”,物业说“不在我们小区范围”,踢了一圈皮球,最后只剩下自己疼。
这种事情在生活中其实不少见,法律上有明确的追责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实行的是“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在施工区域受伤,而现场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挡,那么法律推定施工方有过错,由施工方来证明自己没过错。
问题往往出在“谁是施工方”上。建议第一时间做两件事:一是报警,让民警到场记录现场情况,这是最有力的证据;二是拍照录像,把坑的位置、大小、周围环境、有无警示标志都拍下来。报警记录可以帮助锁定施工的责任主体。
如果多方推诿,可以将可能的责任方一并起诉,由法院来查明到底是谁挖的坑、谁的责任。另外,道路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摔倒的疼痛可以忍,但责任不能糊涂了事。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文中案例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您正面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