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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幼儿园老师电话说孩子摔伤了,哪个当父母的心里不揪成一团?赶到医院一看,手臂骨折,说是被班上另一个小朋友推倒从滑梯上摔下来的。老师在一旁连连道歉,但说到医药费,态度就微妙了:“是小朋友之间打闹,我们也没办法呀。”
幼儿园真的没责任吗?法律可不是这么说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什么叫尽到职责?不是贴几张安全标语就算数的。合理的师生配比、活动区域的安全设施、老师在现场的看护和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这些都是基本要求。孩子在园期间被推倒摔伤,幼儿园通常很难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
另外,推人的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往往是幼儿园和对方家长共同承担。你可以要求幼儿园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这既是证据,也能帮助厘清责任。
孩子的安全是底线,幼儿园不是免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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