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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小陈收到新房东的消息时整个人都懵了:“这房子我已经买下来了,限你三天内搬走。”小陈租这套房子才住了一年多,合同签了三年,租金一直按时交,怎么就突然要无家可归了?
这件事上,法律是站在租客这边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说,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按原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直到租赁期限届满。新房东取得的是带租约的产权,不能单方面赶人。
那新房东的诉求完全不合理吗?也不尽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房东卖房时没有提前通知你,你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了侵害,你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但主张赔偿和能不能继续住是两回事。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新房东:我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手,租期没到,我不搬。如果对方强行断水断电或换锁,立即报警处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合同就是你的护身符,别轻易让步。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文中案例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您正面临租房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