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的重要权利之一,但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经常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理解,实务中一般以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费,因为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并未提供劳动,不存在加班情形。 如果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是计件工资制,按照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职工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满应当终止,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常见的争议类型包括:单位以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将奖金和津贴计入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满后拒绝安排适当工作也不支付伤残津贴等。 建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保留好工资条、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如果单位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可以同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加付赔偿金。 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