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新旧物业之间的交接往往产生纠纷。原物业拒绝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小区正常管理带来困扰。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交接义务的范围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运行台账、业主名册和物业费收缴记录、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工程图纸和档案资料等。 实务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原物业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退出、原物业拒绝移交电梯和消防等关键设备的控制权、原物业销毁或者隐匿管理资料、新物业进入后原物业滞留不走等。 对于原物业拒绝退出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物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法院判决后原物业仍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物业在拒绝退出期间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 建议业主委员会在更换物业前制定详细的交接方案,列明需要移交的资料和物品清单。新旧物业交接时邀请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到场见证。遇到交接纠纷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推动交接顺利完成。 本文仅供参考交流,具体法律事务建议委托执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