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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2026年06月2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经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决定理赔能否成功的关键。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效力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审查免责条款是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第二,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免责条款是否以加粗加黑或者其他显著方式标识。第三,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即是否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即使免责条款有效,也需要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情形。比如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但保险公司需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的事实。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免责条款不适用。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还包括免责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建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仔细阅读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不清楚的条款进行解释。发生保险事故后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不要轻易接受,及时咨询律师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