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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后,三个子女坐在一起谈遗产,气氛本来就微妙。大儿子突然开口:“爸走之前跟我说了,这套房子留给我,你们别争了。”二女儿和小儿子面面相觑:爸怎么从来没跟我们提过?大哥这话能当真吗?
口头遗嘱不是完全无效,但法律给它设了很高的门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口头遗嘱要有效,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时处于危急情况,比如生命垂危、突发意外;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跟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事后没有条件补立书面遗嘱。
大儿子说父亲跟他说了,但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所谓的“危急情况”其实并不存在,那这个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此外,见证人的选择也很关键。如果当时在场的是大儿子的妻子、子女或者其他受益相关的人,他们不能算合格见证人。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三个子女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至于谁多尽了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在分配时适当倾斜,但这需要证据支撑,不是哪方口头说说就行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文中案例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您正面临继承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