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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委屈,但法律上,你确实可能不占理。这里的关键在一个字的差别——"定"还是"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应当双倍返还。这是"定"金的游戏规则,不管谁反悔都要付出代价。
那你说,我只是"不想要了"而已,又不是不履行——对不起,"不想要了"在法律上通常就是你单方不履行。
那什么情况下能退呢?如果对方存在欺诈、隐瞒重大事实,导致你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交了钱,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另外,如果是"订"金而非"定"金,法律上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受定金罚则约束,原则上可以要求退还。
所以下次签合同交钱之前,先看看那个字是"定"还是"订"。一字之差,可能意味着你的钱能不能再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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