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在重庆开了一家面馆,生意不错开了三年。上个月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他的店名侵犯了外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要求赔偿十万元并立即改名。
老刘慌了:我开店时根本不知道有人注册了这个名字。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情形。但老刘有抗辩空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对方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另外如果店名属于描述性词汇,也可以进行合理使用抗辩。
即使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也不是对方说了算。法院要看实际损失和获利情况,老刘可以举证证明自己营业额不高、没有恶意攀附的意图,赔偿额可以大幅降低。
收到商标侵权起诉不要慌,找专业律师分析一下,很多案子有充分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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