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作为重庆律师和两江新区律师,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应当注意保存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材料。遇到承包地被征收时,要关注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