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间和情形的变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为重庆律师和两江新区律师,我们建议有变更抚养权需求的当事人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