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计算
1970年01月0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交通事故受害人去医院看病或者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的范围包括:受害人往返医院的公共交通费或者出租车费。必要时陪护人员的交通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参加事故处理的亲属的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合理的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为限。一般情况下,公共交通工具是合理的。如果伤情严重需要救护车的,救护车费用也属于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的赔偿也应当合理,不能选择过于高档的酒店。实践中,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纠纷主要是关于合理性的争议。比如受害人明明可以在本地治疗,却偏要去外地治疗。或者受害人每次去医院都打车,但公共交通完全可以到达。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可能会酌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建议受害人保留好所有交通票据和住宿发票,作为索赔的依据。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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