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适用
1970年01月0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民法典新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很多人还不完全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的限制。冷静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撤回申请。撤回后,离婚申请作废。如果三十天内没有人撤回,双方需要在冷静期满后的三十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不去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的时间。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夫妻因为一时冲动去离婚,冷静下来后又后悔了。冷静期给了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遗弃等严重问题的婚姻,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遇到离婚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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