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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中不能将预交的服务费纳入本金计算利息

2020年02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借款无门,好友李某向他介绍了一款网贷APP。2015年3月22日,张某在该平台上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需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24.8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张某需预先向平台支付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张某为了顺利得到贷款,便根据协议约定向该网贷平台支付前期服务费2万元。后张某未能如期还款被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平台预先扣除了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共计2万元,故张某实际借到的本金为18万元。协议约定借款到期后张某需支付利息4.8万元,该利息系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借款时,张某已预先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与上述费用合计已超年利率2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以1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鼎之团队普法
​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只是成立、存在而已,只有出借人真正将款项交付借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真正生效并产生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故法律规定对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算在本金之中计算复利。此外,民间借贷的利息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对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该约定无效,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法院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对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若借款人已自愿支付,法院不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对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法律依法予以保护,故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
(四)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