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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中“信息泄露”的法律维权

2020年03月0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所需,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登记是在所难免,但个人信息收集后被泄露而遭遇电话骚扰甚至其他损失,怎么办?对此,鼎之律所郭涛进行如下解读。
具体解析
为强化疫情防控,对流动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无可厚非,但收集个人信息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收集信息必须是有权机关,即不是任何机关或机构都可以以疫情的旗号收集个人信息;二是有权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后应做好保密措施,严防信息泄露;三是信息被泄露后,负有责任的机关或个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发现自己信息被泄露并受到影响后,应及时告知收集信息的机关或个人而进行维权,要求其对信息泄露负责并加强信息保密。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