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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02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黄某看到一家正在经营中的饭店要转让便想接手,因资金不足,几经介绍,黄某找到何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2019年6月底偿还。何某担心黄某到时不能还款,便要求黄某提供担保。黄某想到自己的发小洪某,一顿酒足饭饱之后,财大气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后黄某经营失败,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何某5万元。何某多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一直推诿,何某便向担保人洪某索要,洪某以何某应先向黄某索要为由亦不还款。2019年10月,何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3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作为保证人,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何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依法支持了何某要求黄某、洪某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鼎之团队普法
​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需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后,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如果是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则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可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更重些。
​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要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务必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以免财产受损还伤了和气。
(四)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