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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2020年02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周某带领其1岁的外孙女贝贝在小区12栋楼2号楼下南侧晒太阳,贝贝被高空落下的砖块砸伤。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7级伤残。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10000元。在事件发生后,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对小区的12栋居民挨个进行了走访调查。事件发生后,贝贝将12栋楼80余业主110人诉至法院,要求各业主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60624万元。庭审中,部分被告主张案件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包括证人证言)、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水电费明细、租房协议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贝贝系高空抛掷的砖块致伤,同时结合公安机关排除楼外坠落物、排除4号楼顶层抛掷的可能性和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为4号房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砖块投掷事发地点,12栋2单元2楼以上的1、2、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以及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所以在该伤害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判决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贝贝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贝贝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两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贝贝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239.82元。另诉讼期间,原告方自愿撤回了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为4号房业主)的起诉,放弃相应的补偿份额,法院批准其放弃部分补偿的请求,在原告损失的相应份额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以一审判决中的案件客观事实未有科学性的检测及证据认定不规范为由上诉二审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同时要求监护人、物业公司及一楼麻将室业主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同一审的案件事实,并认为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本案是抛掷物侵权还是物件坠落侵权?2.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3.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赔偿还是补偿?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抛掷物应当是人为主动的从建筑物内部投掷到外部的物体。首先,物体属性可以移动,能够人为控制,其次需从室内投掷出外面,它与坠落物不同的是虽同样为人为控制,但其更大程度上是物件在放置管理中存在消极的失误而导致非人为的落下。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事实中查明,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对所有楼内外部进行了取证,未发现明
显的墙体脱落。因此排除了坠落物致人受伤的可能性。根据一般生活原理及经验法则,非由外部坠落物落下,也不存在其他飞行器之类的落下,那么只存在一种可能即从室内抛掷而出,故本案的致害物推定为抛掷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侵权贵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具体侵权人”可以理解为真正的高空抛物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该也包括所有人、借用人、承租人等。本案中,12栋楼所有业主均不承认其自身为实际加害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无法运用科学手段或科学手段不可行的情况下,法官运用逻辑推理、辩证思维等方法,依靠自身的生活经验法则,来综合判断当事人提交的非可能加害人的证据,从内心构建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然后判别80余业主有无加害的可能。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据“谁主张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提供证明”证据规则,对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界定为“12栋2单元2楼以上的1、2、3号房”的业主,同时确认无证据证实监护人、物业公司及一楼麻将室业主的行为与贝贝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将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在确定了承担责任主体之后,依据法条规则需要详细的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的数额。而这些总体数额多少的确定,其实是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关。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认定此案件是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因此同样依据该法条判令各个可能的加害人共同分别承担贝贝受伤的损害补偿责任。
【鼎之团队普法】关于“高空抛物案件”常见类型和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四)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