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2020年03月0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目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案件开庭困难、受理延迟的情况已经存在,那么,在疫情期间案件的诉讼时效等法定期间如何计算?对此,鼎之律所张家胜进行如下解读。
【具体解析】
一、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针对此次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诉讼时效不一定因疫情影响而中止。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并且,通用的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是发生不可抗力。那么,此次疫情是否算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对于此问题,虽然多数专家学者倾向于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全国各法院尚未做出统一的认定。目前,有重庆高院、上海高院、内蒙高院、浙江高院已经明确发文确认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的《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意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对于一些诉讼时效快要到期的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而且,疫情对于诉讼时效的具体影响还应当在个案中结合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把握好案子的诉讼时效,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通过采取其他多种方式积极主张债权等权利,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通告中说明,疫情期间,当事人可选择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查询咨询事项可通过拨打各法院预留的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qdzlssws.com/wenji/flsb/31.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