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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2020年02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原告李某与万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万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46号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8年2月12日,李某和万某共同在重庆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18年5月,万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9月20日,万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46号房屋赠与其父母万某家、刘某某。万某于9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2月产下一子,取名万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人,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万某家、刘某某系万某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45号房屋,均有退休工资。2017年,万某为开店,曾向刘某借款8500元。现经依法评估,该46号房屋房产价值为193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46号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万某因病死亡后,其儿子万某阳出生。万某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万某阳与万某的父母即被告万某家、刘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 考虑万某家、刘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人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万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万某家、刘某某辩称: 儿子万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46号房屋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万某不存在血缘关系,万某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 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万某的继承人。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涉案的46号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万某阳33442.4元,该款由万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万某家33442.4元、给付被告刘某某41942.4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万某阳是否为万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万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46号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万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万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应当认定万某阳是万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万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万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儿》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万某名下的46号房屋,已查明是万某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万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万某的遗产。万某在遗嘱中,将46号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万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万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