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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勤勤恳恳干了快半年,眼看试用期就要结束了。结果最后一天,HR把你叫进会议室:「经过综合评估,你不太适合我们公司,明天不用来了。」你能接受这个说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注意,不是随便说一句「不合适」就行。公司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招聘的时候明确写了岗位要求,而你的实际表现确实达不到。
很多公司犯的毛病是:没有在招聘时就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没有对试用期员工做过正式的考核记录。这种情况下,光凭一句「不合适」开掉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的长度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公司给你设的试用期超了,那多出来的日子算作正式用工。
所以,被试用期辞退不要默默认了。问清楚理由,要求书面说明,保留证据,必要时走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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