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或者工厂里受了伤,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驳回了。理由是"不属于工伤""证据不足"或者"超过申请时限"。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申请被驳回了,第一步是仔细看驳回通知书上的理由。常见的驳回理由包括: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比如是用人单位名义申请但单位已经注销了);事故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超过了法定申请时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等。
针对不同驳回理由有不同的对策。如果是因为材料不全被驳回,补充完整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如果是因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限,要看是否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延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比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需要先行仲裁、行政机关不作为等。
如果人社局以"不属于工伤"为由驳回,那就进入了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走工伤认定这个途径,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和行政诉讼同时进行时,要注意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走完再去打民事诉讼,可能已经超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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