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一张健身卡,合同里写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买了一份保险,条款里藏着各种除外责任。
这些被老百姓称为"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做了系统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条款,因为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些规则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消费者在签合同时遇到格式条款,不要觉得"都是标准合同改不了"。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对方修改或者手写补充特别约定。
如果商家拒绝,说明这家店不值得信赖,换个商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涉及具体合同内容和法律解释,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