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起诉赵某,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 5 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张某以相同事实对赵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赵某答辩认为,“张某以相同的事实、证据、理由,在仅仅更换了案由后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张某并无新的事实、证据,属于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张某的起诉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意见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被采纳。
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 247 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 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总则》
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鼎之说法
在原告先以民间借贷起诉,败诉后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案件中,被告十有八九会提出“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或“一事不再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这里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二者显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就《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文义而言,民间借贷诉讼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这样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