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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证明

2020年02月07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案情回顾

2016420日,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某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总额、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免费2年期质保。余质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根据已生效的某民事判决书,20181228日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并没有及时返还原告质保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逾期支付的,应付原告违约金。

代理意见:由于《施工合同》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质保金的返还,根据双方之前由于工程款诉讼的判决书,法院已在判决说理中明确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质保金约定,但因为在之前诉讼时质保金两年质保还未到期,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诉讼请求。在质保期届满后,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质保金,证据包括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关于质保金无需证明。

法条支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93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