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在离婚时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首次确立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种情形的适用前提是严重损害——偶尔的小额消费或正常经营风险不构成。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金额大小、是否属于恶意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影响到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第二种情形体现了人道主义考量——当一方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时,法律允许在婚内就分割财产以保障救治费用。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财产的范围、分割方式和交割时间。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证明力更强,尤其在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时,公证文书可以直接作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婚内财产分割不等于离婚——分割后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此后的收入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复杂的财产状况评估和法律效力判断,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起草和审查协议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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