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负、被打伤,家长又急又气。除了找打人的同学家长索赔,学校有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的责任要分情况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到十八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简单说,八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被打,学校想免责很难,需要自己证明尽到了管理责任。八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被打,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比如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暴力行为。
那么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哪些?一是预防职责,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二是监管职责,老师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打斗行为及时制止。三是教育职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四是事后处理职责,发生伤害事件后应当及时救治受伤学生,通知家长,调查处理。
如果学校确实没有尽到上述职责,比如老师在场却没有制止、监控损坏没有及时发现等情况,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一般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主要责任还是由打人同学的家长承担。
建议孩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病历和诊断证明。同时,向学校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要求学校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如果学校拒绝配合,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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