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好心为朋友的一笔三十万元借款做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结果朋友生意失败,一分钱也还不上。现在债权人找到马先生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他替朋友还钱。马先生很为难:替朋友还了钱之后,还能找朋友要回来吗?
首先,担保人要明确自己签的是哪种类型的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在法律后果上有比较大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并且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索。实践中,很多担保合同都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因为这对债权人更有利。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对保证方式的默认认定做了修改。以前不约定保证方式的,默认是一般保证。所以签署担保合同时,需要仔细看合同条款。
如果马先生确实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替朋友还了钱,他有权向朋友追偿。追偿的方式包括:与朋友协商要求其归还代偿的款项;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追偿权。
在追偿时,保证人还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等担保权利),这是民法典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原借款合同有房产抵押、车辆抵押等担保措施,保证人代偿后可以继续行使这些担保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建议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如果债务人已经负债累累或者经营状况不佳,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如果真的提供了担保,且债务人违约了,及时行使追偿权,不要拖延。
重庆的担保合同纠纷由各区县法院管辖。建议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委托律师追偿,注意诉讼时效,不要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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