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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钱解困遭否认: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

2020年04月3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实践层面易被混淆,今天鼎之律所郭涛将以本所真实案例浅析个中逻辑与具体认定。
【案件实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为运输劳务关系。2018年王某介绍李某和张某到A公司运货。20196-7月,王某、李某和张某向A公司结算运费。王某在多次向A公司催款后,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支付王某运费。王某收到运费后,得知李某和张某仍未收到A 公司应支付其的运费,李某和张某准备罢工抗议。王某为了让A公司货物可以及时运送到目的地,所以将自己运费的一部分先行垫付给李某和张某。李某和张某出具收条,并注明为运费。之后,王某向公司索要自己垫付的运费,A公司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王某随起诉到法院,
【案情探讨】
问题:本案案由应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条,不当得利的特征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王某以“维持货物运送不中断”为出发点,可以认为是出于维护A公司的利益。此外,王某与A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没有义务替A公司支付运费。因此,王某先行向李某和张某垫付运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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