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0年02月1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案情:
2017年10月9日11时33分许,被告吴某驾驶渝Dxx号(事故中未悬挂号码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从九龙坡区西彭镇方向沿X320白彭路往白市驿镇方向行驶,车行至九龙坡区X320白彭路石板镇青龙村3社冯桥汽修路段,该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其车头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的,原告万里通公司所有的渝B2Axx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侧车身碰撞,碰撞后渝B2Axx号车发生侧翻,造成该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万里通公司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刘某无责任。由于原告的车辆受损严重,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352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欠条中对赔偿金支付时间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承诺。但是,被告之后并没有支付承诺的赔偿金,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诉讼: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对被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律师认为,被告吴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且,被告吴某未按照欠条的支付时间支付赔偿金,应当按照欠条的内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另外,被告吴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先行赔付相关费用。
因此,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52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支付逾期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人民币352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352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本所张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向九龙坡法院提供了证明我方诉讼请求的充分证据,并提出如下观点:一、被告吴某应承担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合法的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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