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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逾期还款被判承担返还本息 并支付律师费的法律责任

2020年02月1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案情:
2018年5月29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方式、利息,申请人为出借人,被申请人为借款人。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29日共计打款人民币330000元至被申请人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了两次《借款合同》,每个合同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12月5日,双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约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申请人借款后,从2018年12月开始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向申请人返还借款。
仲裁:
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借款利息及本金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本所对被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逾期不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逾期还款期间利息的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还应当承担申请人因为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
因此,本所律师代理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注:利息以人民币3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4、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本所张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向重庆仲裁委提供了证明我方仲裁请求的充分证据,并提出如下观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返还本息并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的义务。
仲裁委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