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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商场摔伤了能找谁赔

2026年06月2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在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在健身房锻炼时因器材故障被砸,在餐厅吃饭时被热汤烫伤——这些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能不能获得赔偿?答案是: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详细列举,但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合理注意标准:经营者应当采取与其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施的物理安全(地面防滑、扶手稳固、设备正常运转等);警示和告知义务(地面湿滑设置警示牌、危险区域设置围栏等);应急救助措施(配备急救箱、工作人员具备急救知识等);人员巡查和管理(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等)。

举证责任方面,受害者需要证明: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了损害、损害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如果主张已经尽到了义务,需要提供监控录像、巡查记录、警示标志照片等证据来证明。

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比如在商场被其他顾客撞倒),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找第三人赔偿,第三人赔偿不足的,由经营者在未尽义务的范围内补充赔偿。

事故发生后的正确做法是:保留现场照片和视频;寻找目击证人;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及时就医并开具详细的伤情记录。这些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作具体法律意见。如您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评估经营者的责任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