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了伤,因为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或者因为公司口头承诺会处理,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时,发现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这时候还能不能得到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如果连一年的申请期限也过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也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如果超期申请有正当理由,比如因为不可抗力、身体严重受伤无法行动、用人单位承诺会处理导致劳动者延误等,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的申请。但正当理由的证明标准比较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如果确实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了,劳动者还可以走另外两条路:一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可能不如工伤赔偿高,但维权渠道是畅通的。二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直接赔偿。
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保留书面记录,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劳动者应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不确定怎么操作,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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