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把共同购置的房产留给子女,也写进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和子女应该怎么办?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不能强制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而是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财产安排。一方不能单独撤销这种赠与,离婚协议双方都应当遵守。如果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房产还没有过户到子女名下,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子女还没有取得所有权。如果反悔的一方坚持不配合,法院可以判决由未反悔的一方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房产上设有抵押(比如贷款尚未还清),那就需要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然后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由哪一方负责还贷和处理抵押,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处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提醒,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不可随意反悔,两江新区律师可为您提供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