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其初衷是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冷静期在实践中衍生出一个新问题:一方利用这三十天的时间窗口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10%到30%。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等。一旦保全成功,对方就无法转移被保全的财产。
其次,如果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另一方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何证明对方转移了财产?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询大额资金的去向,房产登记查询房产的变更情况,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的过户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
建议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立即梳理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等,留好截图或复印件。如果发现异常资金变动,第一时间截图保存并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保全申请量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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