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上班期间不得使用手机,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加班不满两小时不计算加班费……这些规定白纸黑字印在员工手册里,每个员工入职时都签了确认书。但它们真的合法吗?签了字就得照单全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签字确认只解决了第三个要素。
程序合法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个人力资源部门关起门来写的、从未经过职工讨论的规章制度,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内容合法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罚款权属于行政处罚权,用人单位没有罚款资格,公司规定罚款一百本身就是违法的。迟到半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属于不合理地扩大劳动者的责任,加重处罚,违反公平原则。试用期不享受年休假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加班不满两小时不计算加班费直接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只要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与加班时长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可以主动挑战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如果因违反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不是我写了就算数,必须经得起合法性的三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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