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跟妈妈生活,爸爸每月需要支付抚养费。但爸爸经常拖欠抚养费,妈妈一怒之下不让爸爸看孩子。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能站住脚吗?抚养费和探望权到底是绑在一起的还是分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项独立的法律义务。不支付抚养费,不等于另一方可以剥夺其探望权。反过来,不让探望子女,也不等于可以免除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两者不能相互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拘留、罚款。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不让对方探望,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抚养费。抚养费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期支付。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可以申请法院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比如有暴力倾向、酗酒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但这种中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不是永久剥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提醒,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项独立的法律义务,两江新区律师可为您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