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很多夫妻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但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赠与约定,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或者子女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呢。这里涉及到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撤销权能否行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具有特殊性,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互关联,是一个整体性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适用民法典关于普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签订后,离婚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方以房产尚未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双方为达成离婚目的而作出的综合安排,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也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重庆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明确具体地写清楚,包括房产的坐落、过户时间、过户费用承担等内容。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