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2026年05月1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ssws.com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庆律师提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和近亲属。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只能是受胁迫或者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两江新区律师建议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结婚是一生大事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就是维护婚姻制度的尊严。重庆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两江新区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不能拖延。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就是维护婚姻制度的尊严。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qdzlssws.com/wenji/flsb/295.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