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最后往往有一行小字: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哪些格式条款直接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列举了三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当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确立了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解释的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下次签合同看到一个条款让你觉得不合理——不要默默地接受。大声告诉对方这个条款是无效格式条款,要求修改或者删除。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涉及具体合同类型和条款内容,如您在消费或签约中被格式条款损害了权益,建议携带合同文本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