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重疾险,两年后不幸查出癌症,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翻出了你三年前一次体检报告——上面有个数据偏高——说你「未如实告知」,拒赔。你觉得冤枉:那个检查结果是几年前的事了,当时医生也没说什么大病,难道这就能不赔?
这是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之间的博弈。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足以影响」——不是任何一个小问题都能成为拒赔理由,必须是对保险核保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但保险公司也有一项对等的义务——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实务中,被保险人的抗辩策略包括:第一,否认「未如实告知」——投保时已经如实填了,或者保险公司根本没有问这个问题。第二,否认「重大过失」——普通人不会认为一次偏高的体检指标意味着重大疾病。第三,否认「因果关系」——未告知的事项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关联。
保险不是买的时候热情、赔的时候翻脸的工具。双方的诚信都是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