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倪婚前自己出首付买了套房,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款,房子也涨了不少。如今要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子和增值部分,老倪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的,不该分。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属于老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老倪所有。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倪应当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对妻子进行相应补偿。
建议老倪收集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婚后还贷记录和房屋现值证据,厘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先与妻子协商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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