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可对方总以孩子要补课,身体不舒服为由推脱,后来干脆断绝联系。一方一年多没见到孩子,心急如焚却又无可奈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直接抚养一方通常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对方拒不配合的,一般可以先申请人民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探望方式;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若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人民法院可能依法中止探望。
建议保留沟通记录,被拒绝探视的证据以及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主张时尽量提出具体可执行的探望方案,减少后续履行争议。
遇到探望权与抚养纠纷,建议咨询重庆律师,重庆离婚律师与两江新区律师能就诉讼与执行方案提供具体意见。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