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按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十八万元,双方办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两人分手,小陈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认为这是赠与,不愿退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能支持返还。
彩礼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给付。婚姻关系未能成立的,给付目的落空,接受方继续保有彩礼一般缺乏依据,通常应当返还。返还数额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当然等于全额返还。
建议给付彩礼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存彩礼清单,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一般有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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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