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在渝北区办父亲的后事,发现父亲留下的遗嘱里,把一套房产留给了老田,可这套房其实是老田母亲生前和父亲共有的,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这遗嘱处分了不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该部分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自己的财产。父亲遗嘱中处分了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房产,该部分处分无效,老田只能继承父亲自己那部分份额,不能依遗嘱取得母亲的那部分,母亲的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
建议老田收集房产登记信息,遗嘱和父母婚姻关系等证据,厘清房产中各人享有的份额,先与兄弟姐妹协商确认遗嘱有效的部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遗嘱中越权处分部分无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遗嘱效力,越权处分财产等继承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