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严在渝北区跟妻子离婚,老严在公司里有未兑现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妻子要求一并分割,老严却觉得这些还没到手,不能分。这离婚时,一方名下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到底该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财产分割作出规范。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行权条件成就的,其价值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尚未兑现的部分,可以协商折价补偿,或者待行权后另行分割,不能因为没到手就不算共同财产。
建议老严厘清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收集相关协议和估值材料,先与妻子协商折价补偿或者约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票期权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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