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工厂上班,工作时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一直在家休养。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老周的伤还没完全好,仍然不能正常上班。老周很担心,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待遇到底该如何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老周仍需治疗的,依法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伤情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老周依法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因停工留薪期满就拒绝保障老周的权益。
建议老周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收集病历和鉴定材料,依法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继续治疗的待遇和伤残待遇,用人单位不配合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伤停工留薪,工伤待遇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