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当时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拿到了赔偿款。可没想到,老周的伤情后来加重了,经鉴定残疾等级也提高了,后续还需要大笔治疗费。老周很困惑,这交通事故后伤情加重残疾等级提高,到底能不能再次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续治疗费作出规范。
交通事故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老周伤情加重,残疾等级提高,属于损害后果的新发展。对于超出原赔偿协议范围的后续治疗费和新增的残疾赔偿金差额,老周依法可以再次主张赔偿,不能因为签过一次协议就丧失后续索赔的权利。
建议老周保留后续治疗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和新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证明伤情加重的事实,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追加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新增的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交通事故后续治疗,伤残赔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