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过马路时被一辆车撞伤,一查才知道,肇事车辆是司机从租车公司租来的,司机经济状况也不好。老周担心拿不到赔偿,把目光投向了租车公司。老周很困惑,这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是租来的,租车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来的车辆发生事故,依法应当由使用人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比如租车时未尽到审查义务等,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通常不直接对老周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和车辆的租赁信息,厘清租车公司在出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依法向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必要时依法起诉,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租赁车辆肇事,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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