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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用房子做抵押但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吗
发布时间:2026-10-01

老周在渝北区借给朋友一大笔钱,朋友说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还写了抵押条款,可双方一直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如今朋友还不上钱,老周想对房子行使抵押权,才发现抵押权可能没成立。老周很困惑,这用房子做抵押但没办登记,抵押权到底成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对抗规则。

房屋属于不动产,以房屋设定抵押,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老周与朋友虽然约定了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依法尚未设立,老周不能就该房屋优先受偿,但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依然有效,老周可以据此主张朋友配合办理登记或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老周尽快与朋友协商办理抵押登记,若朋友不配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朋友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或主张朋友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法追索借款本息,维护自身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担保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