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找来了老李,老李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但既没写明是担保人,也没写保证方式。如今朋友还不上钱,老周想让老李承担责任,老李却说自己只是见证人。老周很困惑,这民间借贷中只在借条上签了名没写担保人,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老李在借条上签名,若无法证明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依法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而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老周主张老李担责,需要证明老李有提供担保的意思,不能仅凭一个签名就当然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借条原件,转账凭证和相关沟通记录,厘清老李签字时的真实意思,先与老李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老李的保证人身份并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证人认定,民间借贷担保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